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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       招 商 引 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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鼓励政策:
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,振兴莒县经济,根据国家、省、市有规定,结合我县实际,制定本优惠政策。
  第二条 本优惠政策适用于投资100万元以上新建且缴纳的流转税和所得税属我县财政的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企业(指外商独资企业、县外的内资独资企业、合资合作且县外资金控股25%以上的企业)以及经营期限在15年以上县外投资的公益性、基础设施和旅游项目等。
  第三条 收费政策
  (一)投资新建项目,从立项、审批到开工建设,办理手续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除上缴国家、省、市的部分外,地方留成部分一律减免。工业项目免收城市建设配套费;外商投资企业(指国外外商投资的企业,下同)和进县工业园区投资项目免收配套费、开口费和增容费,提供服务的县内中介机构一律按最低标准收取费用,最高不超过收费标准上限的50%。
  (二)新设立的外来投资企业,自投产之日起,省规定的收费项目地方留成部分减半征收,并免收前3年地方行政性收费。到县工业园区和经县批准设立的乡镇工业园投资的企业,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实行一口收费、封闭管理。
  (三)对外商投资企业和进县工业园区投资企业实行用电优惠。
  (四)实行收费登记制度。县招商局向外来投资企业发放缴费登记卡,收费单位必须按规定目录收费,收费时要认真填写登记卡,不填写登记卡的,企业有权拒交。
  (五)在我县境内投资、贸易的外商以及外商投资企业聘用的外籍管理人员,进县工业园投资的企业业主及其职工,凭有效证件,在购置物业、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,享受我县居民同等待遇,按同一标准收取费用。
  第四条 建设用地政策
  (一)在莒县投资新建的工业项目,土地价格按照上级规定的最低限价收取。外商投资和在县工业园区内投资新建的工业项目,征地费按土地成本价收取。投资